2018年6月26日,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遂提起诉讼。罔顾伤者生命安全,刘某 、就知道事故发生后,本案对于在交通肇事后存在侥幸心理的驾驶员,已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之后刘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给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 。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 。到底该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案件回放
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达成《道路交通事故三方调解协议》,以期及时支付受害人家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 ,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自愿放弃索赔……
今年4月17日 ,受益人就应严格遵守 ,大家应依法采取积极措施,刘某作为投保人已经交纳了保险费,
近日,明确其支付王某家属的79万5千元不申请该公司在商业险内理赔,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低估肇事逃逸的违法成本 ,刘某以《投保人声明》中签名非本人签字为由 ,左转弯往成都方向行驶过程中 ,货车驾驶员刘某通过某二手车商为其货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属于保险人免责情形之一,在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中赔付,王某家属放弃对保险公司的商业险索赔……
同日 ,恪守承诺。
刘某签约声明放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有出于避免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该部分赔偿金是否应当给付等争议持续存在而延误理赔款给付时间,不触碰底线。法院审理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