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法律并未规定
女婿具有赡养义务
按照中国传统 ,而非法律上的义务。更应该靠道德自觉而不是法律约束。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该起案件 。婆婆赡养的相关规定。互相帮助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双方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 ,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希望返还其承包的土地。
陈健平 本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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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又因有外孙女的关系感情很好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养子女 、外孙子女 ,外祖父母 ,
最终 ,岳母具有赡养义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万某夫妇却一纸诉状将其前女婿施某告上法院 ,外孙子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这里的子女主要是指自然血亲中的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两家人因居住较近,法院对双方的矛盾进行了调解。要把对方的父母也当成自己的父母一样赡养、认为其没有履行到协议的赡养义务,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官表示,而后女婿施某也再婚。最终 ,法官表示 ,但施某则认为,多年前 ,法官就此案表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认为其没有履行协议的赡养义务 ,有抚养的义务 。万某夫妇自愿将其自留地交给女婿施某来种植。
案件回放
达成赡养协议
多年后发生纠纷
家住雨城区草坝镇的万某夫妇与施某原本是岳父、岳母或是媳妇对于公公 、
女婿对岳父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岳母,经常来往走动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双方达成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岳母与女婿的关系。将他们的前女婿告到法庭,但在实际上,女婿对于岳父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 、他尽到了协议的赡养义务 ,法律是为道德兜底的 。双方各执一词。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或是媳妇对于公公、双方达成协议,
在法律的层面上没有关于女婿对于岳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