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工程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借款
2017年3月3日、预先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工程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借款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预先在施工过程中 ,工程GMG邀请码
工程完工后 ,借款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预先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工程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不符合情理。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 。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一个是承包方,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故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2018年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